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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谈 网经社张延来——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征与责任认定

专家谈 网经社张延来——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征与责任认定

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更新,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日益丰富,其法律责任边界也成为司法实践与产业关注的焦点。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、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延来律师,围绕“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”的特征与责任认定,进行了深入剖析。本文基于其观点,梳理相关法律逻辑与实务要点,以飨读者。

一、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与特征

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,通常指为互联网运行提供底层、通用、不可或缺的技术服务主体,如云计算服务商、内容分发网络(CDN)服务商、域名解析服务商、网络接入服务商等。张延来律师指出,这类主体具有以下核心特征:

  1. 技术中立性与基础性:其服务面向不特定多数用户,是各类上层应用得以运行的前提,本身不直接参与具体内容的创作或交易。
  2. 被动性与非选择性:对传输、存储或链接的信息内容不具备主动筛选、编辑或推荐能力,仅按用户指令自动执行技术操作。
  3. 大规模与自动化:服务通过程序化、自动化方式批量处理海量数据,无法对每一条信息进行人工事前审查。
  4. 无直接经济利益关联:通常仅收取标准化技术服务费用,不与侵权或违法内容形成直接利益分成。

二、责任认定的核心: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的适用

张延来认为,对于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,责任认定应严格遵循《民法典》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及《电子商务法》等确立的“避风港原则”,即:

  • 未知晓且无合理理由应知:若服务商能够证明其未实际知晓具体侵权内容,且不存在明显应知的情形,则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  • 通知-删除规则:在收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,及时采取必要措施(如屏蔽、断开链接)的,可免除进一步责任。
  • 红旗原则的例外:只有当侵权事实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,而服务商仍视而不见时,才可认定其存在过错。

对于基础性服务,(此处原文疑似被截断,请根据需要结合上下文合理推断)例如仅提供自动接入、自动传输、信息存储空间等技术服务,通常不应要求其承担过高的一般性审查义务。张延来强调,不能将基础性服务者与内容平台或电商平台混同,前者仅提供“管道”或“缓存”功能,后者则往往涉及内容管理和主动推荐。

三、注意义务的层级化与合理边界

责任的认定还需考虑注意义务的层级化。张延来分析:基础性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相对较低,但仍需在以下方面尽到合理努力:

  • 建立侵权投诉通道并及时响应;
  • 对反复侵权用户采取必要措施;
  • 不主动诱导或教唆侵权;
  • 在技术可行且成本合理范围内,采取预防措施(如关键词过滤)。

但他同时提醒,若过度加重基础性服务者的审查义务,将导致技术成本剧增、创新受阻,甚至损害用户通信秘密与言论自由。

四、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趋势

多地法院在涉及云服务、CDN等案件中,倾向于认可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“中立帮助行为”属性,不轻易认定其构成共同侵权。张延来建议,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做好合规留痕,如服务协议、侵权通知处理记录、技术中立性说明等,以便在诉讼中完成“无过错”举证。

五、与展望

随着人工智能、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,基础性网络服务的形态将更加复杂多元。张延来呼吁,立法与司法应保持动态平衡,既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,又为技术创新保留合理空间。他强调:“责任认定不应一刀切,而应基于服务性质、控制能力、获利模式等因素综合判断。”

对于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,明确自身法律定位、设立合规风控体系、积极履行合理注意义务,是应对风险的关键。权利人亦应尊重技术规律,理性行使通知权,避免滥用诉权,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生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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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13 12:31:03